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7-10-23

  根据教育部、上海市等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切实履行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现就对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沪交医委[2012]29号),特修订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下统称“哲社类报告会”)的举办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研究,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和学术交流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强化学术管理规范,确保校内学术安全与稳定。

  第二条 责任主体

  1、党委宣传部是学院哲社类报告会的主管部门。对各种哲社类报告会的举办实行严格的管理审批,影响特别重大的要由党委宣传部报院党委分管领导审批。

  2、申办哲社类报告会的主体必须是学院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各部门、二级单位、学术机构、群众团体和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社团。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员工的哲社类报告会或讲座、论坛等。

  3、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及所属组织举办哲社类报告会的第一责任人。需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

  4、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团委)是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各种哲社类报告会的责任部门,需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相应的管理流程,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参与哲社类报告会或担任报告人的境外人员进行审核。

  第三条 审批管理

  1、举办哲社类报告会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会一报制。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举办报告会,应在报告会举办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邀请境外人员参加的报告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2、凡面向全院师生举办的哲社类报告会,由主办单位(部门)从OA下载并如实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简称《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负责人预审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3、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的面向全院学生的哲社类报告会,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团委)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小型会议(如班会、联谊会等)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团委)按其制订的管理流程进行审批。

  4、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学术机构组织的哲社类报告会,拟租借本学院公共会场的,需填写《审批表》,由院长办公室通过OA转交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院外单位借用学院场所举办哲社类报告会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若与院内报告会、相关活动冲突,则以院内活动为主优先安排。

  第四条  附 则

  1、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审查审批不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2、举行报告会应由举办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如发现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党委宣传部。

  3、举办单位举办各类报告会期间,不得擅自邀请校外媒体。如确有需要,必须事先报请党委宣传部。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