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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加强微信管理与备案的若干规定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7-1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园官方微信的管理,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进一步推动校园网络文化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官方微信是指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机关部处、学院、附属单位,或以学校民主党派、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名义,并使用真实组织信息在微信上注册的,用于加强内外宣传、增进与师生校友联系的微信。

第三条  校园官方微信是我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在医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党的宣传政策,从有利于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内涵发展,有利于学校形象塑造和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出发,传递社会正能量。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校园官方微信责任主体为微信用户的管理、运营单位。建设主体不得与校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注册运行。各单位或组织通过自查,如若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微博,可提请党委宣传部协助处理。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网络宣传与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园官方微信指导和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医学院微信的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机关部处、学院、附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官方微信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以民主党派、共青团、社团等群众组织名义注册,第一责任人根据归口管理分别为党委统战部、团委和工会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对官方微信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机关部处、学院、民主党派、共青团、学生组织、社团等注册校园官方微信前,须严格履行以下审批、审核流程:

(一)任何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机关部处、学院,或以学校民主党派、共青团、学生组织、社团等群众组织名义,并使用真实组织信息在微信上注册的,需与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校医学院微信公众号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

(二)根据归口管理原则,以机关部处、学院等名义注册的校园官方微信,《备案登记表》须先经所在单位审批并签字同意;以学校民主党派名义注册的官方微信,《备案登记表》须先经党委统战部审批并签字同意;以共青团、学生组织等名义注册的校园官方微信,《备案登记表》须先经团委审批并签字同意;以群众组织等名义注册的校园官方微信,《备案登记表》须先经工会审批并签字同意;

(三)附属医院的校园官方微信备案登记工作,由附属医院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并牵头组织落实;

(四)未经党委宣传部最终核准或者包括但不限于冒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等名义注册的官方微信,均应予以取缔。

第八条  校园官方微信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或链接地址等信息,一经发生更改,各单位或组织要重新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按照审批流程登记备案;如决定停办校园官方微信,各责任主体应事先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及时到党委宣传部注销备案。

第三章 内容与信息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医学院双一流建设和中心工作的具体要求方针,重视并积极推进微信建设工作,打造一系列有影响力的网络文化实践平台,彰显交医风采,传递学院正能量,提升交医社会声誉。

第十条  微信平台紧密结合本单位或组织特点,明确定位和发展方向,注重个性和错位发展,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微信团队建设,建立运营、维护团队,完善内容审核与发布机制。

第十二条  校园官方微信在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上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校园官方微信的内容发布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

(二)校园官方微信必须要明确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微信的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微信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三)校园官方微信内容信息主要以宣传学校和各单位教师风采、学子风貌、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改革发展成果为主,原则上不准刊登、转发商业性广告,不得随意转发娱乐性信息;

(四)校园官方微信的建设与运行均为公益行为,各单位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经营性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五)各校园官方微信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分管领导要积极参加党委宣传部不定期组织的专题培训及研讨;

(六)对学校官方微信进行不定期抽检和年度核验,各微信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积极配合参加年检。对于内容与质量存在问题的官方微信,将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不大的,将予以注销或取缔。

第十三条  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微信严禁开通涉及财务管理和支付相关的功能和服务。

第四章  微信联盟

第十四条  依托机关部处、学院、附属医院,或以学院民主党派、共青团、学生组织、社团等群众组织开设的微信,经认证,筹备组成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微信联盟。

第十五条 建立微信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危机应对时,微信平台应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官方微信发布的重要活动和策划等,联盟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转发。建立联盟考核奖励机制,鼓励联盟成员单位积极向官方微信投稿,积极参与官方微信发起的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微信内容发布审查机制。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授权,微信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纠错机制。管理单位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立即处理,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机制。微信平台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

第十九条 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微信平台应高度重视舆情动态,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微信平台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微信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附件: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微信公众号备案登记表

单  位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微信公众号

 

名称

 

微信平台认证情况

□已认证          □未认证

运营规划

1.主要内容(学院新闻、学生活动、医院动态等)

2.目标受众:□学生  □教师  □社会  □其他     

  粉丝量:

3.栏目设置(学院头条、小编推荐等)

4.更新频率:□每天一次  □每周一次  □每月一次  □其他     

5.运营团队:□学生  □教师  □教师、学生  □委托他人

6.审核制度:□已建立  □未建立

  审核人/签发人:

所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党委宣传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备注:1、申请单位必须为管理指导单位(学院、职能部处、直属单位);

2、本表格一式两份,一份提交党委宣传部(医学院科教楼909室),一份单位自存。

联系电话:于沛东,童宽  63846590转77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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