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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5-1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医学院教授在专家治学和推进医学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作用,成立医学院教授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医学院重要的学术咨询机构,参与重大学术问题的决策,并对建立学术诚信和防止学术不端起监督作用。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将致力于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评议和有关医学院建设、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学风端正,为人正直,处事公道,坚持原则,热爱和关心医学院发展的教授代表组成。

第五条   教授代表由各附属单位按照医学院下达教授总额度的20%推荐产生。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其人选由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推举产生,医学院院长聘任。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医学院岗位,即视为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并按遴选程序更换接任人选。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3年,可连任一届,每届调整30%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医学院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人选进行学术评议;(采用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且获得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可进入医学院审批程序。)

2.对医学院的重大发展规划,包括学院定位、发展方向、招生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设性建议。对医学院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3.对医学院拟引进人才进行评议;

4.对医学院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办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医学院改革和发展作贡献;

2.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3.严格遵守纪律,对所及的敏感问题严格保密,并将逐步建立回避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通过。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医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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