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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联章程(2015年6月修订)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5-1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是由全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含长学制)及研究生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学联接受医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代表和依靠全院全体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联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与教育方针,带领全院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新时期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发展成为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在学生与学校各部门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三)加强与上级学联的沟通,发展与兄弟院校之间的联系交流,指导并协助各级学生组织开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正直、实干的学生组织形象;

(四)引导和组织广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激励,为卓越医学人才的培养创设积极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条 学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的资格:凡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长学制)及研究生,承认学联章程的均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联合会会员,但受留校察看、保留学籍等处分的在校学生,察看期间不具备学联会员资格。

第六条 学联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学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会员对学校工作享有提出学生提案的权利;

(三)会员对学联工作享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会员享有参加学联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会员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学联以及其他会员利益的义务;

(七)会员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联声誉、执行学联决议、协助学联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联主席团提议,经学联秘书长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第八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代会筹委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筹委会关于修改章程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届学联的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四)讨论和决定学联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新一届学联主席团;

(六)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会员;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由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组成。正式代表应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正式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正式代表享有表决权;

(三)正式代表及列席代表有监督学联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四)正式代表及列席代表有对学联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五)正式代表及列席代表有通过学联向学院各有关部门反映学生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联章程的修改需由学联主席团提出议案或由十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联名提案,并经学联秘书长审核同意,提交至学代会,学代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代会议案(不含修改章程的议案)需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十三条 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学联会员均有权利报名成为学联主席团候选人,由主席团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遴选,最终产生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学联主席团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在学代会上由正式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学联设秘书长一名,学联秘书长由主席团聘请医学院团委相关教师担任,负责指导学联的具体工作,同时可对外代表学联。

 

第四章 常任学生代表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常任学生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任代表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直接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常任代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由主席团成员兼任,副主任由主席团任命。

第十八条 常任代表委员会由学生代表以委员身份组成,任期原则上为两年。

第十九条 常任学生代表候选人在学代会期间从正式代表中推选产生,并经大会表决通过,其常任学生代表身份生效。常任学生代表在该任期内除按有关规定终止代表资格的,其代表资格一直有效,并通过一定形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常任学生代表行使职权的具体方式是召开常任学生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经学联秘书长同意后召开。有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任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表决方属有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代表表决同意,提案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任学生代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常任学生代表在学代会闭幕期间行使监督学联日常工作、反馈学联日常信息的职能;

(二)常任学生代表对学联的各项工作有知晓和了解的权利;

(三)常任学生代表有向学联工作提出质询的权利;

(四)常任学生代表有通过学联向学校各有关部门反映学生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五)五名以上常任学生代表有提出修改学联章程提案的权利,由学联召开常任学生代表大会对章程修改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任学生代表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深入、密切联系学生;

(三)参与定期会议,及时向常任代表委员会反映校园学习生活中切实存在的问题;

(四)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定期向学联提交书面提案的义务;

(五)接受学联关于常任学生代表的考评。

第二十四条 常任学生代表的考评制度:

(一)常任学生代表需每两个月向学联提交提案;

(二)常任学生代表需积极配合宣传学联相关活动;

(三)常任学生代表需按时参加常任学生代表会议;

(四)常任学生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由学联相关负责人进行考评。

第二十五条 常任学生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

常任学生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常任学生代表正常任职期满;

(二)不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常任学生代表资格的有关规定;

(三)主动辞去常任学生代表职务;

(四)常任学生代表因毕业或出国深造等原因,无法履行其职务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常任学生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任学生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常任学生代表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查认定,常任学生代表资格因故终止的,应由该代表的推选单位重新推选常任学生代表。

 

第五章 常务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工作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常务工作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经学联秘书长同意召开,由学联主席负责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由执行主席召集主持,有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的可以临时召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解释学联章程,监督学联章程的实施;

(二)商讨学联重大问题,讨论、制定学联的阶段工作计划并对重点工作进行协调和部署;

(三)听取各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报告;

(四)筹备召开学代会;

(五)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务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院系从主要学生干部中推选产生,对所在学院的会员负责;常务工作委员会委员还应包括学联部门主要负责人;常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担任委员职务时,应由所在单位重新推选常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六章 学联主席团及学联主席

第三十一条 学联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学联主席团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及副主席若干。

第三十二条 学联在秘书长的指导下由学联主席、执行主席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学联主席团工作由学联主席负责主持开展。

第三十三条 有关学联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当经过学联主席团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常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学联秘书长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学联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及学联章程,制订学联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任免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指导各级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四)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联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联主席对外代表学联;

(二)学联主席需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常务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常任学生代表大会;

(三)学联主席可代表学联全体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决策。

第三十六条 学联主席团接受常任代表委员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常任代表委员会汇报学联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职权的具体方式是召开常务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团学联、学生会及研究生分会是本会的基层单位,由各学院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学联的领导和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各单位换届前应向学联报备,并依照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各级团学联、学生会及研究生分会的领导。

第四十条 各学生社团、学生组织、学生队伍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民主选举,接受学联的统筹指导。

第四十一条 各级学生组织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应参照本章程原则制定。各级学生组织应认真执行学联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并对学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常务工作委员会和常任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联的决策。

 

第八章 经  费

第四十二条 学联主要经费来源:

(一)团委下拨的学联日常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四十三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代会审议通过,并经报院团委批准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联。学代会闭会期间解释权属于常务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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