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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5-10-30

  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是推动医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医学院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加强党的领导、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使医学院督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医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工作组织

1.督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是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由其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医学院党委和行政决策与领导指示、批示的督查工作。

2.医学院为督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准许督查人员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等。

二、督查工作职责

3.做好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医学院各级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与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3)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批示、来文、来电的落实情况;

4)医学院党委常委会及全委会、院长办公会决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5)医学院重要专题会议的决议或决定;

6)医学院重要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7)医学院院领导批示、指示;

8)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4.做好督查调研工作。围绕医学院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采取座谈、个别访谈等形式,积极开展督查调研。深入基层和一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三、督查工作程序

  5.督查工作基本程序:督查工作分为立项、交办、办结和归档等环节。

  (1)立项:对医学院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分类,对需要督查的工作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办理意见确定后,进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立项时要登记编号,以备存查。

  (2)交办:将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责任主体明确;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适时加以督促或者到承办单位催办查办,并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3)办结:承办单位在督查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一项具体的督查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督查提出单位报告结果。

4)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须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四、督查工作相关制度

6.报告制度。督查过程中或结束后,可以邀请承办单位或部门以会议汇报、书面汇报等形式将完成落实情况报告相关会议或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督查过程中发现会议决议、决定同实际情况有差距或者客观条件变化需要对决议、决定进行调整的,可以形成报告,向同等次的会议进行报告,形成新的决议决定;对领导批示确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的,向相关领导专题报告。

7.回访复核制度。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有关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回访,督促推动工作落实,并向有关会议和领导反馈情况。定期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进行复核,主动听取师生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开展“回头看”、“再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增强督查工作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8.通报制度。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定期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向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报告,并利用公开渠道对各职能部门承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将督促检查结果作为医学院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本条例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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