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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5-10-30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主持经常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常委会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党中央精神与医学院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扎实推进一流医学院建设的新局面。

(三)坚持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四)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医学院工作的领导,促进医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传达上级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

(二)讨论决定医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

(三)审定医学院发展战略及规划;审定涉及医学院全局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改革思路、指导方针和工作方案。

(四)讨论决定医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向上级组织发出的重要请示、报告,向院内基层组织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通知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审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后勤、院内管理体制等改革方案和重大的改革措施;审定国内外重大合作协议和重大交流项目。

(六)讨论决定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根据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意见,讨论决定学科专业的调整、增设和撤并;审议通过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审议通过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七)讨论决定医学院处级(含相当级别)干部的任免、奖惩;讨论决定各二级学院、系、附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调整或换届方案及结果的审批;讨论确定向上级推荐的市级及以上级别专家、优秀人才。

(八)审定医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根据医学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审定预算外资金使用、贷款申请、资产处置事宜。

(九)审定医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审议产业发展计划。

(十)听取院内各单位、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就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组织

(一)会议制度

1.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院长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全体常委,非党员院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纪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请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4.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议题可由医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党委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征询议题安排意见,汇总后提出建议方案后报书记审定。

6.常委会会议议题主要分为通报类和决策类。通报类议题主要是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党委阶段性工作和有关情况,听取有关专题工作汇报等;决策类议题是需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的议题。对通报类议题和决策类议题实行分类管理。

7.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议题按学期进行预排,便于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充分准备。议题的计划由党委办公室根据医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在充分听取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常委扩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执行。

8.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议题应安排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出席会议的同志,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9.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并经分管领导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10.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上报前须经负责、分管、联系的院领导审阅同意。属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议题,一般需由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讨论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再提交常委会。

11.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进行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出席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请假,由书记或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或事后通报情况。

12.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人事等问题时,如涉及常委本人或其亲属,应予以说明,必要时本人应回避。

1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因来不及召开常委会(常委扩大会)而临时处置的,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常委扩大会)报告。

14.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担任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和其他有关通知、批复、印发有关文件。

(二)文件审批制度

1.以医学院党委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以医学院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常委签发。

3.以医学院党委和医学院名义联合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院长联合签发,或由书记、院长委托副书记、副院长联合签发。

4.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5.根据会议的决议、决定拟制的通知、批复等,一般由党委办公室印发,必要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四、议事决策的执行

(一)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由院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会议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应按会议要求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会议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如在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中发现新的情况,经书记同意后,可提请在会议上复议。

(四)会议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公布的,经批准后通过文件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布。但在经批准传达、公布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五)医学院党政班子对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须按分工负责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配合。

(六)党委办公室负责将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以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形式送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应根据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精神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一般于会后10日内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七)党委办公室定期收集汇总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常委会(常委扩大会)报告。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

2015年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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