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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5-10-29

医发〔201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医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医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

第五条  教代会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职权,院长以及学院行政部门应当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六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第八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院章程、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六)选举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院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成员。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医学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其他与学院直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条  选举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开。

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荐或者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八。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人数不低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学院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一般与学院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院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四)因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受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要对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撤免或者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离职、退休或者与学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

(三)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罚处分,原选举单位应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撤免、撤销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工会,经审核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表决通过,表决必须有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五)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补选,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由学院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人数不少于七人,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院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工会提名,报请学院党委同意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负责在大会期间听取各代表组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及处理大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按照选举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代表组组长。组长负责在大会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及教代会主席团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提案交办和督办,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联席会议遇有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职工代表组组长和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合一。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学院行政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八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代表。各代表组应当组织代表讨论,并汇总和整理讨论的意见、建议,向大会主席团进行反馈,并报工会备案。

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院行政和工会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院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对学院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院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应当至少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或者由十名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经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审查立案。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反馈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代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院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提出会议筹备工作方案、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组织代表的选举、公布代表的名单。协助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和汇总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教代会联席会议、临时代表会议;

(三)负责代表培训以及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处理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报告。教代会结束,工会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的情况再次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院系、机关、综合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学院颁布实施,工会负责解释,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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