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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章程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5-10-29

医工〔201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互助互爱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渡过突发急难,特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对教职工提供的互助,是对因罹患疾病或突发意外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及其家庭,在按国家规定及医学院现有政策接受有关补助以外的一种互助措施。
    第三条  基金会为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公益性组织。

第二章        会员和会费

第四条  凡在医学院院本部工作的在职教职工,同意基金会章程并按照规定缴纳会费即可成为会员,由院工会颁发基金会会员证。

第五条  教职工参加基金会,需交纳100元的会费,募捐款项以自愿缴纳为原则,一般20元以上。

第六条  教职工离职或退休时自动退出基金会,如从未接受过基金会补助的可凭基金会会员证按入会时缴纳的会员费退还会费,自离职或退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基金会会员享有按规定申请补助的权利

第八条 基金会会员享有了解基金使用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基金会会员应该响应上海市总工会的号召,积极参加医学院工会组织的一日捐活动以及基金会募捐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会员应积极履行宣传基金会章程和完善基金会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补助范围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

1初次确诊患特种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2突发意外直接引起严重身体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3因病或突发意外去世的教职工;

4、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常规困难补助

1、患特种重病需接受长期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2慢性疾病且需长期用药或需家人长期看护,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3突发意外直接引起严重身体伤害,需长期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还未纳入社会救助,或接受社会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教职工;

5、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补助

因病或突发意外需要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或家庭病床治疗的教职工。

第五章  基金来源

第十四条  医学院院本部每年一日捐的款项。

第十五条  院工会从学校拨缴的工会经费中每年注入5万元。

第十六条  加入基金会的教职工的会费和募捐款项。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由分管生活福利的工会委员、各部门工会主席和院工会工作人员组成。理事会民主选举理事长一名,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相关补助事宜;院工会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基金由院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并委托院审计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院工会于每年双代会期间向教职工代表汇报上一年度一日捐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自医学院八届教代会暨十三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工会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教职工解困救急互助基金会理事会

                         20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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