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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4-10-12

为落实《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沪交医委[2011]34号)文件精神,发挥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构建推进党务公开的长效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医学院成立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小组,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党务公开监督员由医学院下属党委(总支)推荐,经审核批准后由医学院党委发放聘书。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推荐要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对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督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监督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采取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形式向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办公室将意见和建议向党务公开责任部门转交,责任部门在收到意见和建议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给办公室,再由办公室转交监督员。

第五条  办公室要做好意见、建议和反馈的登记、归档工作,每半年做一次阶段性小结。办公室每半年召集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向他们通报监督工作的阶段性小结。检查结果和小结应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可作为党务公开责任部门的考评资料。

第六条  办公室设立党务公开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电话:63875501,电子邮箱:jw@shsmu.edu.cn

第七条  各附属医院根据本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应制订相应的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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